种子标签常见的不规范标注包括有:品种名称标注与种子实际品种不符、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药剂处理种子警示标志不规范、进口种子标识不全、产地标注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等。
除此之外,在包装袋背面的购种说明中标注类似于“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等标注均为不规范行为。
一、种子标签常见的不规范标注
1、品种名称标注的不合法性
有些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通过审定的该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却由于炒作和价格因素,而冠以别的品种名称进入市场销售,这种现象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造成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应判为假种子。
2、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
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征,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和标注值组成。
3、净含量标注不规范定义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正确的标注是:净含量:1.5千克,其他标注均为不规范标注,如:净含量:1.5公斤;净含量:1500克;净含量:1.5千克±10含量>1.5kg等。
4、生产年月标注不规范
(1)生产年月标注在《标签通则》有明确的要求,基本格式:YYYY-MM。
(2)例如种子于2016年9月收获的,应标注为:生产年月:2016-09。近年部分企业常用的不规范标注有:生产日期:2016-9或生产年月:2016等。
(3)《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种子的生产年月是指种子的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标注时应具体到月,但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许多包装袋上标注的是生产加工日期,使用者不知道生产加工日期具体是指收获日期还是指加工日期,甚至有的标签上只有加工包装日期,无生产年月。
(4)种子是有寿命的生命载体,种子的使用寿命是从种子收获开始产生的,与种子的加工包装日期无关,使用者凭种子的生产年月可以判断种子的使用寿命还有多久。
(5)另外还可以结合生产地点,判断这批种子是否合法生产,因为不同的作物在不同的地方,它的收获日期相对是固定的。对企业来说,加工包装日期可不做标注,但必须标注生产年月,即种子从地里收获出来的年月。
5、药剂处理种子警示标志的不合法性
(1)种子企业为增强种子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会对种子采用包衣或药剂处理。但必须注意的是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2)警示标注必须醒目,如没有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造成影响人身的事故时,即视为销售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6、进口种子标识不全
(1)随着经济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种子也开始进入市场,有许多企业开始涉足种子的进出口业务。进口的种子也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进口的种子普遍存在标识不全。
(2)按规定,进口种子除了通常种子需标注的内容外,还必须标明进口商、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产地等。其中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检疫证明编号是指引进种子检疫审批单的编号,产地是指收获或采集种子的领土所在国。
(3)此外,无论是从哪国进口的种子,在境内销售必须使用相应的中文说明,以便购种都知晓,而且其它语言的文字不可大于中文。
7、产地标注的不合法性
(1)《种子法》规定,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的属于假种子。
(2)在种子标签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些种子企业标签上标注的产地和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认定该种子的产地是A地区,但该种子企业调运种子时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查明种子是在B地区生产的,与种子标签标注的产地不一致,因此种子企业生产所以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规定,判定为假种子。
8、一些企业为规避责任,在包装袋背面的购种说明(或为注意事项)中标注
(1)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2)无购销票据、原种子包装袋、防伪标签和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3)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4)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
(5)本品种种子繁育严格选择在没有自生稻的非直播田块,若大田种植因自生稻引起的纯度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本包装种子加工及销售前已按国家规程检验合格发芽率达标,但因为直播稻(尤其是旱直播)田间出苗影响因素多,故因直播造成田间出苗问题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7)以上六条标注均为不规范标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无效标注,也不作为企业免责条款。
9、其它不规范标注
(1)根据种子发芽率的高低或品种的商品性等分别标注精品包装和普通包装。
(2)由种子协会在行业内部评定的种业五十强称号标注在种子标签上。
(3)药剂处理种子中毒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药剂的建议等在种子标签上不标注。种植适用范围、抗逆(病)性等内容被隐瞒或篡改。
二、种子标签应包括的内容
1、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含有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2、其中种子类别即确认是常规种还是杂交种;质量指标通常包括该品种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权威的生产商证明符号之一,如“BCD(京)农种许字(2017)第0004号”;信息代码就是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在购买种子产品时,可以扫一扫这个二维码,确认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与包装袋上的是一致的。